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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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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6 证券简称:宝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4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夏春良先生、副董事长吴时军先生、董事总经理刘皓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判断,为认真落实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维护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利益,作出增持决定【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0)】。现将增持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16日至7月28日委托中信证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股票二级市场上累计买入处于公开交易中的公司股票1000万股,均价11.39元/股,本次增持占公司股份1.63%。增持后共持有公司股份11030万股,占公司股份18.02%。

 二、公司董事长夏春良2015年7月28日通过纳千川共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买入公司股票50万股,均价10.76元/股,本次增持占公司股份0.08%。增持后共持有公司股票1070万股,占公司股份1.75%。

 三、公司副董事长吴时军,董事总经理刘皓,2015年7月28日通过纳千川共赢1号分别买入股票25万股,均价10.76元/股,本次增持分别占公司股份0.04%。增持后分别占公司股份0.04%。

 四、 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增持人承诺在本次增持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计划的实行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增持人的增持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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