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7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三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5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654,796,750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8.27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季诚建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吴建华先生、周家海先生,独立董事李伯耿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长杨柏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姜永平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向佐力集团出让杭化院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含恢复表决权优先股) | 161,711,652 | 99.93 | 108,800 | 0.07 | 0 | 0.0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浙经律师事务所
律师:方怀宇 李诗云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