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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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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5-047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21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7月21日披露的关于他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骗取银行融资的事项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作出说明。公司已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7月21日发布《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44),披露他人涉嫌伪造本公司印章、骗取银行融资的事项。在此事件中,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据悉,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自然人彭根发)为涉案贷款的借款方,涉案的四家银行为贷款方。本公司经过认真的核实,确信本公司未与涉案的银行、企业签订涉案的保兑仓三方协议或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未向涉案的银行出具过涉案的额度占用确认函,未收到任何一张涉案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与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不存在涉案协议或商业汇票项下的贸易关系。本公司因印章被他人伪造而卷入此事项中,是本事件的受害方。

 问题1、相关贷款事项发生的时间、金额、借款银行等具体情况;

 回复:本公司根据四家涉案银行的通知,获悉:(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涉案的银行贷款敞口11220万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涉案的银行贷款敞口5800万元;(3)中国民生银行冶金事业部福建分部涉案的银行贷款敞口26577.1万元;(4)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涉案的银行贷款敞口10500万元。四家银行涉案的银行贷款敞口共计54097.1万元。

 迄今为止,本公司仅从以上四家涉案银行的通知中知悉上述情况,此前对此事件毫不知情。因未能取得书面材料,本公司无法确切地知悉涉案贷款发生的时间、金额、借款银行等具体情况。本公司经查询确认,公司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不存在上述涉案贷款的信息,上述涉案贷款不在本公司名下。本公司与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等九家涉案企业不存在涉案协议或商业汇票项下的贸易关系,与涉案的四家银行也不存在涉案款项的资金往来。本公司因印章被他人伪造而卷入此事件中,是本事件的受害方。

 问题2、你公司相关业务的内部控制措施、相关措施是否完善、实施情况,以及你公司对2014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自我评估中针对相关业务所履行的具体程序及结论;

 回复:本公司在知悉上述案件后,经过认真自查,认为本公司已制定了《印章管理规定》、《合同管理办法》、《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内控制度和相关措施,内控制度管理体系合理、完整,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有效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并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完整。本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情况的自我评价中已说明本公司针对相关业务,已制订了交易授权批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等相关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制订了银行票据管理、公司公章及财务印鉴管理等相关的制度。本公司《印章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此后经多次修订,修订后的《印章管理规定》(2014年)具体规定了使用印章的申请、审核、审批、签章流程,实行了用印登记和存档制度,规范了公司印章保管、移交等程序,并专设了签章室,能够有效防范用章风险。本案件系他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骗取银行融资,未有证据表明本公司存在过错,也未有证据表明本公司的内控措施和相关措施与本案件的发生存在关联。本公司认为,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完整的、合理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得到充分、有效的执行,有效地控制了公司的经营风险,2014年内部控制情况的自我评价中针对相关业务的结论是有效的。

 问题3、因该事项相关银行可能对你公司采取的措施、相关措施对你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你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回复:(1)因该事项,涉案银行可能采取从本公司在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中擅自扣款的措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已于2015年6月中下旬从本公司在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中两次扣款合计9,754,157.17元;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于2015年7月上旬从本公司在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中扣款3,355,072.69元。

 本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本公司已将该案件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公司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泉州分行擅自扣款事宜,公司已向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三明市银监局报告,并向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泉州分行发出《律师函》,要求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泉州分行全额返还其擅自扣划的本公司款项,且拟在其不予配合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本公司自身合法权益。

 (2)因该事项,涉案银行有可能对本公司提起法律诉讼。

 本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公司因印章被他人伪造而卷入此案件中,为本案件的受害方,现已组成律师团队和相关专业团队积极应对涉案银行可能提起的法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因该事项,有可能导致部分银行(包括但不限于涉案银行)减少本公司银行授信额度,可能导致本公司资金趋于紧张。

 本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本公司已积极与公司的所有贷款银行充分沟通,并与多家贷款银行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的主要贷款银行不会减少对本公司的银行授信额度。

 问题4、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无。

 本公司认为,前述案件不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会给公司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由于中国民生银行冶金事业部福建分部未提供检材,使得公安机关未能就中国民生银行冶金事业部福建分部持有的所谓与本公司签订的协议、合同及本公司背书的商业汇票上加盖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倘若涉案的民生银行相关协议、合同、票据上的印章被有权机关鉴定为与公司印章一致,则本公司将存在遭受损失的可能。虽如此,本公司亦将穷尽最大努力将损失降至最小。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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