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胡波及一致行动人于2015年7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监管函》【藏证监函(2015)23号】,对以下情况进行回复公告。
1、胡波及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西藏旅游股份时,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暂停买卖行为。
2、通过现场核查,发现胡波及一致行动人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前六个月买卖西藏旅游股票情况中披露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信息披露存在瑕疵。
针对以上问题,西藏证监局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胡波及一致行动人发布信息更正公告,并向投资者致歉。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信息披露义务人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的《更正说明》,全文内容如下: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已于2015年7月23日收到西藏证监局发出的监管函(藏证监函【2015】23号),西藏证监局对我方存在的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针对我方买卖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旅游)股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你们在增持西藏旅游股份时,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暂停买卖行为。
2015年7月15日,你们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买入西藏旅游股票时,在达到西藏旅游总股本的5%时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在规定期间持续买入西藏旅游股票,致使在当天收盘后,你们持有西藏旅游股份达到总股本的9.5893%。
2、权益披露报告书信息披露存在瑕疵
通过现场核查,发现你们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前六个月买卖西藏旅游股票情况中披露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信息披露存在瑕疵。”
由于购买当天市场波动较大,且我方不熟悉交易规则的具体规定,造成操作瑕疵,但事后发现问题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因此不存在有关媒体报道的“恶意举牌”、“举牌信息存重大差异”的说法。此后,我们将加强操作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发生。我们就此次购买行为存在的瑕疵,特此诚恳地表示歉意。
本次购买西藏旅游股票的资金是本人以及一致行动人自有资金,没有获得任何第三方的财务资助,也没有事先与任何第三方有计划安排活动。
关于本次购买西藏旅游股票的目的:本人以及一致行动人看好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响应国家号召,进行了此次股份增持。
关于西藏证监局检查发现我方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一事,属我方信息统计疏漏致使《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不完整。我方立即整改,并特此更正:《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中累计买入、卖出股票数量发生变化,但截至2015年7月15日之前的累计持股数量统计结果仍然与原报告一致:前6个月内累计持有公司股票5,858,10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0973%。
现将具体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原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累计持有公司股票5,858,10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0973%,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累计增持西藏旅游5,858,109股,未减持西藏旅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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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该《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修订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累计持有公司股票5,858,10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0973%,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累计增持西藏旅游6,615,409股,累计减持西藏旅游757,300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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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六节第一条“其他重要信息”中增加:“本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在2015年7月15日购买西藏旅游股份的行动中,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招商证券信用担保账户购入。”
本页以下无正文。
特此公告。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