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7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1.2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1.3 应当仔细阅读同1.4 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1.5 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1.6 公司简介

 ■

 ■

 2 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情况

 1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4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总体经营情况

 期内,公司坚持既定战略,稳健经营,各项业务进展顺利。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9.80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73.7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9亿元,同比增长59.37%;每股收益0.054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16%。截至2015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768.98亿元,较期初增长8.54%;净资产207.83亿元,较期初增长8.13%。

 期内,公司地产销售和结算明显增加。实现地产销售面积43.75万平方米,销售收入43.2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了23.93%;实现结算面积30.89万平方米,结算收入30.42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了80.97%。公司坚持审慎的拿地策略,上半年新增土地储备面积28万平方米,新增规划建筑面积54万平方米。

 期内,公司积极打造互联网金控平台。公司新投资了51信用卡等多个项目,合作建立了互联网并购基金。公司所投资的保险、证券、银行、期货等金融板块进一步成型。公司将积极把握互联网和金融发展的有利时机,不断整合互联网金融资源,深化“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力求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打造核心竞争力。

 期内,公司继续保持稳健的财务状况。截至2015年6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92.55亿元,资产负债率71.32%,剔除预收账款后公司其他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为61.58%,总体杠杆比率处于合理水平,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发展金融等新兴业务提供稳定支撑。

 期内,公司积极拓展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公司2015年1月启动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已于2015年7月发行完成,共募集资金总额350,000万元,有效改善了公司的债务结构。同时,公司2014年12月启动的非公开发行计划已于2015年6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文,该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50,000万元,将用于苏州新湖明珠城五期、丽水新湖国际三期、瑞安新湖城和偿还贷款。公司将择机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完成后,加速公司地产业务的开发进程,提升公司价值。

 期内,公司品牌形象进一步提升,获得了客户、合作伙伴、员工和股东等利益相关方的高度认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稳步提升,资本市场形象更趋稳定;地产产品研发、设计、营造、策划和销售能力持续提高,地产业务品牌得到显著提升;湘财证券、新湖期货、温州银行、盛京银行在行业内均具有良好的品牌和优良的业绩,金融品牌逐渐凸现。

 2015年1-6月主要房地产项目开发情况一览表

 ■

 注:住宅区附带的商铺、车位、储藏室、公共配套设施等均含在“住宅”类别内,不单独列示。

 (1) 主营业务分析

 1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本期房地产结算收入增加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本期房地产结算收入增加

 销售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期房地产销售增加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期房地产销售增加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期对外投资增加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期员工股权激励行权及本期到期需偿还的债务减少所致

 2 其他

 (1) 公司前期各类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进度分析说明

 根据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65号)核准,本期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5.12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97,656.25万股(含97,656.25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万元,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 经营计划进展说明

 期内,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均按照既定计划进展顺利。详见本节“报告期内总体经营情况”。

 (2) 行业、产品或地区经营情况分析

 1 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的说明

 (1)占公司营业收入总额或营业利润总额10%以上的地区

 ■

 (2)2015半年度主要房地产业务分地区情况一览表

 ■

 (3) 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进一步强化。经过多年的用心打造,公司“地产+互联网金控”双主业发展战略逐步成型,在战略、规模、品牌、管理等方面已具备一定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1、发展战略前瞻清晰。公司未来将全力打造互联网金控平台。同时,公司在地产行业耕耘二十余年,逐步形成了独有的地产业务发展优势。未来一段时期,公司将充分发挥地产主业既有优势、加速地产项目价值释放,为公司转型发展提供支撑。

 2、资产质量优质。公司目前住宅和商业开发土地储备1200万平方米,海涂开发土地面积逾600万平方米,可满足公司5-8年的开发需求,而且土地成本相对较低。公司项目均衡分布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一二三线城市,购买力水平高,市场空间大,项目资源优质,为公司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同时,公司投资的金融股权价值提升巨大,业绩优良。

 3、现金流量充沛。公司延续了财务稳健的经营风格,始终把控制资金风险放在第一位。多年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综合资金成本在同行业中均保持合理水平。这为公司未来继续扩大规模提供了充足的杠杆空间,也成为公司重要的核心竞争优势之一。

 4、管理团队优秀。公司核心管理层的长期稳定为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通过长期的业务和经营实践,公司凝聚了一大批业务精英和管理团队。这些管理团队和业务精英素质高、能力强、诚恳敬业、经验丰富,拥有广泛和稳定的业务网络,能够有效及时地为客户提供全面细致的服务,促进公司价值的持续提升。

 5、公司治理规范高效。在持续经营20多年的过程中,公司成功规避了多次市场风险与政策风险,得以稳健成长。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健全有效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及对风险的认知能力和管控能力。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发展实际建立了完整的业务及管理制度流程,并建立了配套的规范管理、风险控制体系,为公持续稳健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4 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3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允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68家子公司纳入本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详见本财务报告七、合并范围的变更和八、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之说明。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5-08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7月22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于2015年7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七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七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7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半年度报告>和摘要的议案》

 二、以7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以7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为了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改善公司融资结构、偿还银行贷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董事会认为本公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关于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具备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3、公司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最近三十六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5、公司已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拓宽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渠道,改善公司债务结构,补充公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拟定了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具体条款如下:

 1、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含35亿元),可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以一次或分期形式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及分期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2、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不超过10年(含10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3、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及其支付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4、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安排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5、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7、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配售。

 8、上市安排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将申请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监管部门批准/核准,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公司亦可申请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于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9、偿债保障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情况时,将至少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11、本次发行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为有效协调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和债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发行安排、担保安排、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募集资金用途、债券上市等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报事宜,以及在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还本付息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上市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等);

 (3)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

 (5)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获授权人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务。

 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后方可实施。

 五、以7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为了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改善公司融资结构、偿还银行贷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董事会认为本公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关于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具备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公司不存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规定的下列关于不允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事项:

 1、 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2、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3、 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4、 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5、 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6、 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7、 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拓宽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渠道,改善公司债务结构,补充公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以及《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拟定了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具体条款如下:

 1、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50亿元),以一次或分期形式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及分期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2、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不超过7年(含7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3、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及其支付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4、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安排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5、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7、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配售。

 8、挂牌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将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9、偿债保障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情况时,将至少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11、本次发行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为有效协调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和债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发行安排、担保安排、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募集资金用途、债券上市等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报事宜,以及在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还本付息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上市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等);

 (3)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

 (5)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获授权人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务。

 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后方可实施。

 七、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公司2015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89号。

 八、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公司定于2015年8月14日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90号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5-087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对照自查,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含35亿元),可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以一次或分期形式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及分期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二)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及其支付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三)债券期限、还本付息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不超过10年(含10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四)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配售。

 (五)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安排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六)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七)公司的资信情况、偿债保障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情况时,将至少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八)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九)上市安排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将申请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监管部门批准/核准,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公司亦可申请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于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十一)授权事宜

 为有效协调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和债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发行安排、担保安排、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募集资金用途、债券上市等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报事宜,以及在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还本付息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上市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等);

 3、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

 5、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经2015年7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获授权人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务。

 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发行人简要财务会计信息

 本部分中出现的2012年度、2013年度及2014年度财务信息均来源于本公司的2012年度、2013年度及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本部分中出现的2015年1季度财务信息来源于本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根据公司2014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会计变更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4、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5、母公司利润表单位:元

 ■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公司代码:600208 公司简称:新湖中宝

 (下转B034版)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