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了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王斌忠等16名被告提起的诉讼。(具体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3月7日披露的《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司法文书,知悉本案的以下最新进展:
(一)兴盛集团已再次向该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自2013年10月23日(被告合计持有第三人已发行股票首次达到5%之日)起,各被告买卖第三人股票的行为无效;
2、判令各被告抛售2013年10月23日当日及后续购买并持有的第三人已发行股票(即被告合计持有第三人已发行股票中超出5%的部分)所得收益(按实际抛售时的价格计算,暂计至2015年1月30日的收益为人民币174,972,819.778元,计算方式见附件)赔偿给第三人;
3、判令各被告对上述第二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全部被告在持有第三人股票(股票代码:SH600732)期间,均不得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案权和投票权)等各项具体的权利和权能;
5、判令全部被告持有的第三人股票(股票代码:SH600732),自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生效之日起,不得以集合竞价方式和连续竞价以外的方式处分持有的第三人股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处分被告持有的第三人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转让、质押、托管、市值(或收益)互换等方式处分被告持有的第三人股票;
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二)本案的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8月26日。
三、备查文件
(一)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