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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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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5-020号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38号)核准,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8.04元,募集资金总额25,25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158.3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097.68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5年5月23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388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已经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及保荐机构爱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建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5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浙江华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073.16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浙江华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连锁”)进行增资,用于实施连锁药店扩展项目。详见2015年7月14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6号)。华通连锁已于近日完成了增资相关事项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完成增资及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9号)。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连锁药店项目”实施主体华通连锁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5年7月28日,公司协同华通连锁与中信银行及保荐机构爱建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甲方: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其子公司浙江华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为8110801013800000926;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专户(以下简称”专户2”),账号为8110801014300074790。专户1仅限于向专户2转账,不得有其他支出;专户2仅用于甲方连锁药店扩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欣、彭娟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备查文件:

 公司及华通连锁、开户银行、爱建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5-019号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完成增资及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7月13日,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浙江华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073.16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浙江华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连锁”)进行增资,用于实施连锁药店扩展项目;其中3,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3,073.1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后华通连锁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5,000万元。首次投入金额1,000万元,剩余资金根据连锁药店扩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步投入。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6号)。

 华通连锁已于近日完成了增资相关事项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注 册 号:330621000002703

 名 称:浙江华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104国道湖东路口华通广场

 法定代表人:钱木水

 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2年11月18日

 营业期限:2002年11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经营范围:零售(连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委托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储存和配送)(药品经营许可证至2019年4月29日止);第Ⅱ类医疗器械经营:普通诊察器械、中医器械、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口腔科设备及器具、临床检验分析仪器、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至2018年7月24日止);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月21日止)。零售:第一、二类无需审批医疗器械;化妆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提供产品购销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国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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