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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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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苏宁云商 公告编号:2015-040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刊登了《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7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7月26日-2015年7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6日下午15:00至2015年7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苏宁总部办公楼会议中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近东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583,561,66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54%。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576,950,86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45%。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37,267,80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610,7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9%,全部为中小投资者。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近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朱增进律师、徐蓓蓓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票3,583,406,3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665%;反对票155,2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332%;弃权票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43,723,2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630%;反对票155,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366%;弃权票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4%。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3,583,406,3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665%;反对票155,2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332%;弃权票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43,723,2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630%;反对票155,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366%;弃权票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4%。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朱增进律师、徐蓓蓓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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