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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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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中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7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中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于2015年7月30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相关事项。根据《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规定,现将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15年7月13日)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宋琳162,000,00036.00
2何昌珍10,863,8762.41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740,4002.39
4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睿金-汇赢通10号单一资金信托6,350,0001.41
5姜素青5,660,0001.26
6林永忠5,330,2971.18
7范焕棉4,607,7001.02
8陆月清2,600,0000.58
9董华芳2,540,9000.56
10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久真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459,3970.55

注:前十名股东中何昌珍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持股数量为10,863,876股,林永忠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持股数量为5,330,297股。

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15年7月24日)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宋琳162,000,00036.00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740,4002.39
3姜素青5,660,0001.26
4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久真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5,059,4471.12
5范焕棉4,607,7001.02
6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3,828,5000.85
7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核心稳胜3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360,0000.75
8董华芳2,440,9000.54
9滕林栋2,420,0000.54
10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鑫龘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2,205,9000.49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8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及完成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宋琳先生《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及承诺不减持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为了促进公司股价理性回归,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实际行动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琳先生计划: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市场情况,择机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公司股票不低于100万股,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股份。本次增持的公司股票,在增持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

详情请见公司2015年7月1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计划增持及承诺不减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3号)。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及完成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琳先生于2015年7月24日通过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二级市场上增持公司股份合计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5,000万股的0.22%。

本次增持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宋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6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本次增持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宋琳先生累计持有公司股份 16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22%。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宋琳先生增持公司股份合计100万股,所用金额共计12,259,011元,上述增持计划中描述的增持股数不低于100万股,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股份所对应的增持行为已履行完毕。

三、其他事项

1、实际控制人宋琳先生承诺:本次增持的公司股票,在增持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

2、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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