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已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2.601亩土地及赔偿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东海县人民法院传票》【(2015)东民初字第00853号】及自然人董淑奎、董淑雷(以下简称“原告”)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原告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诉讼。东海县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并于2015年5月19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原告诉称:2003年以来,公司以租赁形式陆续占用原告的土地。到2012年,被告共占用原告方土地12.601亩。由于被告改变土地用途,违反租赁土地的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同时,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是不定期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
1. 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12.601亩土地租赁合同。
2. 要求被告将原告12.601亩土地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经核实,公司未与原告签署任何关于土地租赁的文件,与原告不存在土地租赁的法律关系,且公司已依法取得与上述土地有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目前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上述诉讼尚未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 《东海县人民法院传票》【(2015)东民初字第00853号】;
2. 《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