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7月2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工银红利股票 |
基金主代码 | 481006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07年7月18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15年7月22日 |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 1.0677 |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 54,482,581.17 |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0.0100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本次分红为第三次分红,2015年第一次分红 |
注: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的前提下, 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0.01元时,至少分配一次,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90%;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
本次收益分配为本基金成立以来第三次分红,2015年度第一次分红。以截至2015年7月22日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派发红利。分红方案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0100元。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 2015年7月30日 |
除息日 | 2015年7月3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5年7月31日 |
分红对象 | 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1、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2015年7月30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
2、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15年8月3日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
注: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5年7月31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将于2015年7月31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5年8月3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权益登记日当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400-811-9999)查询分红方式,如需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即2015年7月29日15:00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超过交易时间提交的修改分红方式申请无效。
4、本次分红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或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5、因分红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6、咨询办法
1)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icbccs.com.cn。
2)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7、本基金销售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第六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7月2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工银沪深300指数 |
基金主代码 | 481009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09年3月5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15年7月22日 |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 1.5084 |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 853,558,455.37 |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0.0110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本次分红为第六次分红,2015年第一次分红 |
注: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的前提下, 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0.01元时,至少分配一次,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60%;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
本次收益分配为本基金成立以来第六次分红,2015年度第一次分红。以截至2015年7月22日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派发红利。分红方案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0110元。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 2015年7月30日 |
除息日 | 2015年7月3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5年7月31日 |
分红对象 | 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1、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2015年7月30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
2、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15年8月3日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1、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
注: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5年7月31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将于2015年7月31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5年8月3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3、冻结基金份额的红利发放按照《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权益登记日当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400-811-9999)查询分红方式,如需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即2015年7月29日15:00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超过交易时间提交的修改分红方式申请无效。
4、本次分红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或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5、因分红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6、咨询办法
1)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icbccs.com.cn。
2)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7、本基金销售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