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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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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出台
业内人士:中小微企业股权融资空间料拓展
□本报记者 李超

 □本报记者 李超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 对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各项监管规则进行了明确。分析人士认为,《办法》出台解决了券商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业务的诸多难点,将使中小微企业的股权融资空间得到极大的拓展。从长期看,《办法》还将极大增加质权标的股供给,有助于证券公司业绩增长。

 场外市场发展面临新机遇

 据机构人士介绍,目前我国股权质押融资最大的问题,在于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等主要面向上市公司的股东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相比之下,中小企业往往更因其净资产规模小、难以评估等原因,无法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实现融资。

 招商证券分析人士认为,场外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推出为场外市场发展提供新机遇。随着《办法》的出台,以及报价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开放市场机制日益完善,中小微企业的股权融资空间将得到极大的拓展。同时,通过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开展股权质押,还可吸引更多的未上市公司、中小微企业通过股权托管、挂牌、质押登记等方式加强与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联系,更好更快地发展壮大企业。

 华泰证券分析人士表示,此次业务试点办法的落地,解决了券商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业务的诸多难点,如明确业务参与主体,理清业务开展规范,同时加强了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及实体经济的运行态势来看,场外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开展,一方面将充分拓展券商的资本中介业务,丰富融资类业务品种;另一方面将有效提升场外市场的融资功能,提升整体市场流动性。更重要的是,这次办法的落地对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该人士认为,此次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回购交易办法的落地,使得券商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服务成为可能。此外,股权质押业务因有着流程“简”、操作“易”、放款速度“快”、资金成本“低”等特点,可快速促进资本市场中的资金直接输入实体经济中,通过支持非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业务发展,助力实体经济的腾飞,最终为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添砖加瓦。

 券商业绩增长可期

 长江证券分析人士表示,《办法》明确了参与场外股权质押业务的标的股权范围,为持有相应类型股权且具有融资需求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融资渠道。同时,《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参与,同时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该项业务的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0%、为单一客户融资的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通过合理控制证券公司开展此项业务的总规模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业务风险控制,促进该项业务的长期平稳发展。

 同时,《办法》要求回购交易经展期后累计的总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与场内股权质押融资相比期限更短,对证券公司资金的占用时间周期更短,可以提升资金的周转率,有利于证券公司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该项融资服务,提升该项业务的活力,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极大程度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在助力资本市场发展的同时,《办法》还有望惠及证券公司的长期业绩增长。招商证券分析人士表示,虽然短期内难以大幅度刺激证券公司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融资,毕竟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风控制度还在完善过程之中,而目前在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良莠不齐,证券公司优先考虑的仍是如何做好风险控制。但是,从长期看,《办法》将极大增加质权标的股供给,这将有助于证券公司进一步做大业务规模,并有助于证券公司业绩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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