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7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7月22日-2015年7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2日下午15:00至2015年7月23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593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明明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85,087,4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4410%。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2,052,8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699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034,5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41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034,5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41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东南新材料(杭州)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5,087,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034,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5,087,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034,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5,087,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034,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梁瑾律师、丁天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 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