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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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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600 股票简称:青岛啤酒 公告编号:临2015-009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275元;扣税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50元

 2、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30日

 3、除息日:2015年7月31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31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召开了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包括股利分配)方案。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6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以2014年度末总股本1,350,982,79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人民币607,942,258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14年度。

 3、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7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暂由本公司统一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275元。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本公司A股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05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QFII除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按税法有关规定由其自行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5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30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3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31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7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七、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登上海分公司作为港股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

 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香港联交所H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请参见本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 http://www.hkexnews.hk 发布的日期为 2015年6月16日的公告。

 八、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五四广场青啤大厦

 电话:0532-85713831

 传真:0532-85713240

 九、备查文件: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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