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5日起停牌,详见公司2015年5月25日发布的《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L32)。停牌期间,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2015年6月5日、6月12日、6月19日、6月26日、7月3日、7月10日、7月17日发布了《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L33、2015-L38、2015-L44、2015-L49、2015-L51、2015-L54、2015-L55、2015-L60)。
根据公司与相关方的论证和协商,公司本次筹划重大事项初步确定为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进行再融资等交易,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向关联方收购位于天津地区的商业地产公司股权。此外,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还将用于其他投资项目。
目前,公司正在开展收购标的的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工作,并且与交易对方就具体收购条款进行商谈,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之中。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7月24日起继续停牌。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对该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