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 20,238,636.68元(暂合计)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上述案件最终审理和执行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地判断对公司损益最终影响。
2014年4月16日,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22),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材天华国际光伏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天华”)诉西藏日喀则市超日国策太阳能应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国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2015年7月23日,公司接到中材天华报告,收到该案一审判决,现将一审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一审判决结果
(一)超日国策向中材天华支付工程款13,146,918.44元;
(二)超日国策向中材天华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809,474.89元;
(三)超日国策向中材天华支付差旅费42,315.1元;
上述(一)、(二)、(三)项判决内容总计13,998,708.43元,超日国策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中材天华支付该款项。
(四)中材天华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不享有对涉案工程(日喀则甲龙沟10MWP光伏发电站)的法定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中材天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超日国策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993元(中材天华已预交),由超日国策承担110,104.61元,由中材天华承担32,888.39元。
二、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针对上述诉讼涉及的应收债权,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在以往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个别认定进行了相应减值计提,因上述诉讼最终审理和执行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地判断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