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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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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晨鸣纸业 晨鸣B 股票代码:000488 200488 公告编号:2015-043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6月6日、2015年7月4日和2015年7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且已于2015年6月5日、2015年7月3日和2015年7月17日刊登于香港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7月22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5年7月22日9:30—11:30,13:00—15:00。

 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时间:2015年7月21日15:00—2015年7月22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寿光市农圣东街2199号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尹同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于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36,405,467股,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8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3,353,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35%。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代理人)84人,代表股份120,349,584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2%。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6,529,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8%。

 (2)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824,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

 概没有赋予持有人权利可出席本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但只可于会上表决反对决议案的公司股份。

 其中:

 1、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321,662,552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28.89%。

 2、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70人,代表股份43,496,217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9.24%。

 3、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出席情况:

 H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48,194,472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13.6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核数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一项特别议案(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内容如下:

 特别决议案一项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自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之日起生效。《公司章程》的详细内容请参阅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及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本议案同意股数413,353,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其中:

 (1)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本议案同意股数321,662,552股,占出席会议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2)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本议案同意股数43,496,217股,占出席会议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3)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本议案同意股数48,194,472股,占出席会议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股数120,349,58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表决结论:本议案审议通过。

 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公司委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会议点票的监察员。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顾文江、石鑫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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