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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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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信国际 公告编号:2015-074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7月22日(周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21日-2015年7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1日下午15:00至2015年7月2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李勇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15年7月7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29,528,91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0.852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29,455,01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0.84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3,9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62%。参加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9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43,9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70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1、 审议《关于收购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728,685,018股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843,900股,同意843,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408%;反对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59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4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0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5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2、 审议《关于收购洋浦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8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728,685,018股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843,900股,同意843,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4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3、 审议《关于收购大势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728,685,018股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843,900股,同意843,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408%;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592%。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4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592%。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4、 审议《关于收购上海华信国际金融控股(海南)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728,685,018股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843,900股,同意843,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4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5]第111号

 致: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国际 ”)的委托,指派鲍金桥、束晓俊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华信国际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华信国际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华信国际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729,528,918股,均为截止至2015年7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华信国际股东。华信国际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收购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收购洋浦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8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收购大势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收购上海华信国际金融控股(海南)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华信国际第六届董事会提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关于收购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8%),反对50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4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8%),反对500股,弃权0股。

 (二)《关于收购洋浦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8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4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关于收购大势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8%),反对0股,弃权50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4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8%),反对0股,弃权500股。

 (四)《关于收购上海华信国际金融控股(海南)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4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华信国际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束晓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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