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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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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临2015-63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金额:两起案件合计人民币882.71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两起案件均裁决公司胜诉,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暂无法判断两起案件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委”)送达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18、0619号《裁决书》,公司前期因两起买卖合同纠纷分别以荣泰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公司”)、桦棋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棋公司”)以及仩宬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仩宬公司”)、桦棋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中国贸仲委申请仲裁,中国贸仲委对两起案件均裁决公司胜诉。

 公司已在2014年年度报告的相关章节对上述仲裁事项予以说明,现将仲裁有关情况进一步公告如下:

 一、仲裁基本情况

 (一)与荣泰公司、桦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荣泰企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桦棋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南纺股份与荣泰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签订两份编号为2012NXD5605S002、2012NXD5605S009的《售货确认书》,约定由南纺股份向荣泰公司销售总货款为2,232,781.20美元的H型钢以及总货款为299,520.94美元的螺旋钢管。荣泰公司为桦棋公司的指定供应商,桦棋公司为最终订购方,相应货物用于桦棋公司承接的台湾金门大桥建造项目。

 后桦棋公司因资质问题被发包人终止合同,此时南纺股份正准备装运的H型钢尚存放在青岛码头,螺旋钢管存放在沧州生产厂商处。桦棋公司与荣泰公司先后出具了书面付款承诺,但最终均未能按承诺在付款期限内支付相关货款。南纺股份被迫将相应货物折价转卖,经与荣泰公司、桦棋公司协商承担损失无果,于2014年11月13日向中国贸仲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荣泰公司赔偿南纺股份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424,570.66元;桦棋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付款责任;荣泰公司与桦棋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

 (二)与仩宬公司、桦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仩宬企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桦棋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4日,南纺股份与仩宬公司签订编号为2012NXD5605S009A的《售货确认书》,约定由南纺股份向仩宬公司销售总货款为609,739.00美元的螺旋钢管。仩宬公司为桦棋公司的指定供应商,桦棋公司为最终订购方,相应货物用于桦棋公司承接的台湾金门大桥建造项目。

 后桦棋公司因资质问题被发包人终止合同,此时南纺股份正准备装运的螺旋钢管尚存放在沧州生产厂商处。桦棋公司与仩宬公司先后出具了书面付款承诺,但最终均未能按承诺在付款期限内支付相关货款。南纺股份被迫将相应货物折价转卖,经与仩宬公司、桦棋公司协商承担损失无果,于2014年11月13日向中国贸仲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仩宬公司赔偿南纺股份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02,534.45元;桦棋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付款责任;仩宬公司与桦棋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

 二、裁决情况

 (一)与荣泰公司、桦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中国贸仲委于2015年7月13日对本案依法作出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1、荣泰公司向南纺股份支付转售差价526,437.01美元;支付转售差价利息损失9,389.00美元;支付赔偿费用人民币1,005,480.00元;

 2、驳回南纺股份的其他仲裁请求;

 3、本案仲裁费用计人民币201,369.00元,由南纺股份承担10%计人民币20,136.90元,由荣泰公司承担90%计人民币181,232.10元。本案仲裁费用已由南纺股份全额预缴,荣泰公司应向南纺股份支付人民币181,232.10元,以补偿南纺股份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上述由荣泰公司支付的款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与仩宬公司、桦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中国贸仲委于2015年7月13日对本案依法作出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1、仩宬公司向南纺股份支付转售差价284,706.01美元;支付转售差价的利息5,203.79美元;

 2、驳回南纺股份的其他仲裁请求;

 3、本案仲裁费用计人民币105,063.00元,由南纺股份承担10%计人民币10,506.30元,由仩宬公司承担90%计人民币94,556.70元。本案仲裁费用已由南纺股份全额预缴,仩宬公司应向南纺股份支付人民币94,556.70元,以补偿南纺股份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上述由仩宬公司支付的款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仲裁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将上述两起案件涉及货物折价转卖,公司账面已确认销售。中国贸仲委对两起案件均裁决公司胜诉,如裁决执行到位,预计将增加公司利润约人民币640万元(按即期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估算)。截至公告日,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暂无法判断两起案件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18号)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19号)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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