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已于 2015 年1月完成,公司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国信证券需履行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7年12月31日止。
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公司聘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于近日与东兴证券签订了《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关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保荐协议》。东兴证券已委派廖卫江先生、徐飞先生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工作及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公司因再 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 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公司与国信证 券签订的《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协议》和《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持续督导协议》约定,若公司聘请其他保荐机构发行新股则保荐协议及持续督导协议终止,因此国信证券终止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东兴证券承接,东兴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廖卫江、徐飞负责持续督导工作。
特此公告。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2日
附件
保荐代表人廖卫江、徐飞简历
保荐代表人廖卫江先生,曾先后主持了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承销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管理和操作经验。
保荐代表人徐飞先生,曾先后参与了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