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7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2013年、2014年发生大额代关联方票据贴现业务,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未履行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川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本公司董事长张大德、总经理邵安林、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曾显斌、监事会主席胡乃民,以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张景凡进行监管谈话,并要求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上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按照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通报,组织相关部门对《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认真核查,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公司将以此为戒,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运作,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