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8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7月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并于2015年7月17日发出了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19日—7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19日下午15:00 至2015年7月20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茅惠新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34,576,00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8.915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34,571,59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8.914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4,41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11%。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566,66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9051%。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572,5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
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11,563,1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7%;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572,5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
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11,563,1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7%;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4,572,5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
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票数11,563,1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7%;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黄忠兰律师、何晶晶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9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正在筹划重大事项,经申请,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6月30日下午开市起停牌。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1日、7月7日、7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相关公告。
目前,公司在筹备收购资产事项,正与相关资产出让方就该事项进行磋商沟通,并积极推进相关工作。鉴于本次收购资产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信息披露公平,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21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公司将在未来五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0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7月20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徐鸣岐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徐鸣岐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总经理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徐鸣岐先生仍然在公司任职,负责相关重要工作。
7月20日,董事会还收到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冯小英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冯小英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总经理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冯小英女士仍然担任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徐鸣岐先生和冯小英女士的辞职自提出辞职之日起生效。
在此,公司董事会对徐鸣岐先生和冯小英女士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