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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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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5-033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在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7月20日下午14:50召开。

 (二)召开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11层第一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集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世春先生。

 (六)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19日下午15:00至2015年7月20日下午15:00。

 (七)会议的召开

 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1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526,210,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062114%,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526,210,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06211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1人,代表股份902,570,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197123%。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人,代表股份623,639,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864991%。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

 备注:单独或合计持股5%及以上股东指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30.12%;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产品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0.77%。下同。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90亿元人民币(含90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10年(含10年),债券利率为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办理具体事宜。

 (二)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5亿元人民币(含85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10年(含10年),债券利率为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办理具体事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观意字(2015)第0268号”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1日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5)第0268号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张文亮、肖非出席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15年7月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15年7月3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表决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 日。

 2015年7月15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7月20日14:50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11层第一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世春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4年7月19日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年7月20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015年7月14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02,570,8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9712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23,639,9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864991%。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同意1,526,166,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09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反对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909%。

 2)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同意1,526,160,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68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反对50,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312%。

 5、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张文亮

 肖 非

 2015年 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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