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状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货款本金13,642,964.96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上周五,公司法律办公室转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23号。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告: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卫国 董事长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南建路26号
被告:兴义市立根电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卫国 董事长
住所:贵州省兴义市马岭镇红星工业园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货款本金13,642,964.96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28,753.28元(利息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货款年利率6%从2015年3月16日暂计至2015年6月26日,此后利息依此计算方法另计至实际付清时止);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7年8月10日、2007年8月13日、2008年12月17日、2007年12月27日是,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一份《关于预付货款的协议》、两份《工矿产品订货合同》,一份《电石代储协议》,合同/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通过预付款的方式购买电石,以及对电石的规格、技术标准、数量、单价、交卸货与外观验收、金额、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包装标准、结算方式等作了详细约定。经双方结算,原告共向被告支付货款187,620,986.41元,而被告向原告供货货值为172,978,021.45元,原告向被告多预付14,642,964.96元,由于被告已停止生产货物,无法再向原告供货,被告仅于2015年2月10日退还原告100万元货物预付款外,其余款项13,642,964.96元均没有退还。2015年3月5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将争议解决方式由原约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变更为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处理,及确认付款、供货数额。被告在承诺退款期限内没有退款,双方对退款事宜协商未果。
二、受理情况
原告认为与被告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是合同双方当事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在停止生产且无力供货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退还原告预付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了《民事起诉状》。
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23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披露相关影响。
特此公告。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