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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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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5-044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钢闽光或本公司)于近期获悉他人涉嫌伪造本公司印章、骗取银行融资,从而可能给本公司造成了损害和不良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情概述

 近期,本公司陆续接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城东支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以下简称海峡银行湖东支行)、中国民生银行冶金事业部福建分部(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福建分部)的通知,上述四家银行声称:自2014年以来,本公司与上述银行及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三明市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州中瑞经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市天马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三明市华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川能源有限公司、福州吉电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九家企业(据悉,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自然人彭根发。前述企业大部分处于福建省三明市,且部分企业经营钢铁相关业务,曾与本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中的若干家分别签订了保兑仓三方协议或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本公司向民生银行福建分部、海峡银行湖东支行出具额度占用确认函,上述四家银行在上述协议项下分别开出以本公司为受益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或根据本公司出具的额度占用确认函,同意第三方向银行办理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 其中:(1)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共计11220万元。(2)建设银行城东支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共计5800万元。(3)民生银行福建分部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共计7677.1万元,另有189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已由他人办理了贴现;以上三家银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均送达给自然人郑敏龙(郑敏龙原系本公司下属销售公司职工,已于2013年10月退休)。(4)海峡银行湖东支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共计8000万元,另有25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已由他人办理了贴现。

 迄今为止,本公司仅从各银行的通知中知悉上述情况,但未取得任何相关书面材料。本公司经过审慎、全面的调查核实,确信本公司未与以上银行、企业签订过上述保兑仓三方协议或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也未出具额度占用确认函;本公司也未收到上述任何以本公司为受益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也未背书给任何第三方。本公司印章应被伪造,有关人员、企业可能涉嫌严重经济犯罪,本公司权益存在受侵害的可能。

 鉴于此,本公司及时将核实后的结果告知上述银行并决定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当天,公安机关鉴于事态的严重性,经审慎决策,作出立案决定,决定立案侦查。立案后,公安机关要求上述四家银行分别提供检材并要求公司提供样本,以鉴定涉案协议、合同、票据的印章真伪。本公司和建设银行城东支行、光大银行福州分行、海峡银行湖东支行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分别按照要求提供了样本和检材,但民生银行福建分部以需要办理内部审批程序为由,尚未向受案公安机关提供检材。

 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郑敏龙向公安机关陈述,承认其在上述涉案协议、合同中从未得到本公司的任何授权、指示,也从未将涉案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本公司。

 受案公安机关委托具备法定鉴定资格的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建设银行城东支行、光大银行福州分行、海峡银行湖东支行提供的检材上涉及本公司有关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经鉴定后,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依法作出闽公鉴[2015]403号《鉴定书》,确认检材上使用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及“黎立璋印”(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印文均与样本上的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由于民生银行福建分部未提供检材,使得本次鉴定未能就民生银行福建分部持有的所谓与本公司签订的协议、合同及本公司背书的商业汇票上加盖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

 上述涉案银行贷款敞口共计54097.1万元。因上述银行主观认为本公司为上述协议、合同的当事方,为前述票据的受益人或背书人。在前述鉴定结论出来之前,本公司曾陆续收到了上述四家银行要求公司到期退还款的通知。民生银行还擅自采取了扣款措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就此于2015年6月中下旬从本公司在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中两次扣款合计 9,754,157.17元;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于2015年7月上旬从本公司在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中扣款3,355,072.69元。

 二、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

 如前所述,本公司经过审慎、全面的调查核实:确信本公司未与上述银行、企业签订过涉案的保兑仓三方协议或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未出具额度占用确认函,也未收到上述任何涉案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本公司更未授权本公司下属销售公司已退休职工郑敏龙与上述银行、企业接洽涉案票据开立、背书事宜。

 前述案件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公司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并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公司除已核实有关事实外,已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了相关案情,并通过多个渠道与前述涉案银行沟通,并严正要求民生银行全额返还其擅自扣划的本公司款项,且拟在其不予配合情况下,不排除采取其他合法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本公司认为,前述案件不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会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倘若涉案的民生银行相关协议、合同、票据上的印章被有权机关鉴定为与公司印章一致,则本公司将存在遭受损失的可能。虽如此,本公司亦将穷尽最大努力将损失降至最小。

 本公司将根据以上事项的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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