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7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发改委印发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刘丽靓

 □本报记者 刘丽靓

 

 为推进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国家发改委20日印发了《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规划区域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家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国家层面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承担国家重大改革发展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规划期,根据规划区域特点和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少于五年。

 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国家级区域规划的编制时序和规模,从严控制国家级区域规划的编制数量,严格履行立项程序。国家级区域规划应当列入年度审批计划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国务院报告上年度国家级区域规划审批计划执行情况,同时提出本年度拟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区域规划审批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通报有关部门。根据形势变化需要编制未列入年度审批计划的国家级区域规划,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单独请示国务院,补充列入年度审批计划。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