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2盾安债”或“本期债券”)2015年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24日,凡在2015年7月2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7月2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至2012年7月31日发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7 月27日支付2014年7月27日至2015年7月2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 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3. 债券简称:12盾安债
4. 债券代码:112100
5. 发行规模:人民币120,000万元
6. 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7. 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8.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5.70%,债券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付息日上调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9. 年付息次数:每年付息一次
10. 每张派息额:人民币5.70元
11. 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回售部分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一起支付。
12. 起息日:2012年7月27日
13.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7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70%
15.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7月27日
1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7.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8. 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联合[2012] 013号),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联合[2015] 168号),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9. 保荐人、主承销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9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1. 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盾安债”票面利率为5.70%,本次付息每1手(面值人民币1,000元)“12盾安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3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7月24日。
2. 本次除息日:2015年7月27日。
3. 本次付息资金到帐日:2015年7月27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至2015年7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2盾安债”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按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债券持有人可自付息日起向其指定的结算参与人营业部领取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相关机构
1. 发行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亚飞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工业园区聚园路8号
联系人:何晓梅
联系电话:0571-87113776
传真:0571-87113775
邮政编码:310000
2. 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联系人:林森、杨宁宁
联系电话:010-66538666
传真:010-66538566
邮政编码:100033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