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临2015-037)《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3号)要求,公司已制定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形成了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经公司与借款方、委托贷款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的充分沟通,截至2015年7月16日,公司与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已签订了关于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为我公司向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提供抵押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GDMZH-FXMY抵20150706-01)。目前,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的抵押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公司将积极跟踪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并督促尽快办妥,切实加强公司委托贷款风险控制的有效性,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预计完成时间:《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GDMZH-FXMY抵20150706-01)签订之日起60天内(即2015年9月5日前)。
整改责任人:总裁及综合部负责人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