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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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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15-54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修改、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7月20日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7月20日上午 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7月19日15:00 至2015年7月20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诸暨次坞镇大院里村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会议室。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俞锋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共计535,266,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883%。

 其中,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共计534,822,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33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共计44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6%。

 2.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三项提案,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年修订);

 表决情况:赞成535,146,3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11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32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11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2015年修订);

 表决情况:赞成535,146,3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11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32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11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534,881,2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0%;反对24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弃权13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5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反对24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弃权13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沈田丰、胡小明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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