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15年7月10日披露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及相关文件。
日前,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589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现将《审核意见函》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及关联关系
1、报告书显示,本次交易对方保定市城市芳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芳庭”)成立于2014年7月2日,成立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且目前尚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河北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2014年净利润为2,634万元,2015年1-5月为-2,214万元。
(1)本次交易总金额为1.44亿元,请公司结合相关方财务状况,补充披露交易对方的资金来源、支付能力以及不能按时履约的处理措施。
(2)请公司补充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二、关于标的资产评估
2、报告书显示,本次评估仅采用了资产基础法。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则上应当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请公司对此进行补充;若两种评估方法结果存在重大差异,请详细说明原因,并请财务顾问和评估师发表意见。
3、报告书显示,本次评估整体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假设开发法。请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本次评估具体测试过程,包括并不限于评估假设、具体模型、参数选择等。同时,请财务顾问和评估师发表意见。
4、报告书显示,宝硕置业长期股权投资为对宝硕锦鸿和宝硕新鼎的投资,评估值25,272.60万元,评估增值24,272.60万元,增值率2,427.26%。请补充披露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评估明细、评估增值的具体原因,并请财务顾问和评估师发表意见。
5、报告书显示,由于标的资产成立以来一直未进行实质性的经营活动,所购土地目前仅处于房地产开发的相关前期准备阶段,市场上无类似目标企业的股权交易实例,请财务顾问就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请公司根据《26号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者市净率等指标,补充说明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三、关于本次交易的会计处理
7、报告书显示,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账面总资产为13.62亿元,总负债为14.75亿元,净资产为-1.13亿元。评估后的总资产为17.14亿元,总负债无增减值,净资产为2.39亿元,总资产增值率为25.90%。经协商,标的资产60%股权交易价格为1.44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本次资产出售形成的收益金额、会计处理方式、是否属于单方获益形成的利得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形,并请会计师及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四、关于股权出售安排
8、报告书显示,公司本次出售标的资产60%股权后,仍持有标的资产40%股权。公司以非控股方式与独立第三方合作,借助其经验、资金、技术等实力,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请公司结合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的经验技术、品牌知名度、已开发项目、标的资产后续开发计划等,详细说明公司仅出售60%股权的原因。
目前,公司正积极组织相关各方按照《审核意见函》的要求落实相关意见,将尽快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