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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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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内蒙华电 证券代码:600863 编号:临2015-020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分配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元,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1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3 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 7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4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15年6月24日召开的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6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 2015年 7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5,807,74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发现金1.71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2元;其他自行缴纳所得税的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8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45,394,100元(含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71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有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6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通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对于香港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符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股东,公司按照前述第一条规定执行;其他机构投资者(QFII除外)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8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 7月23日

 除权(除息)日:2015 年7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7月24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5年 7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71-6222388

 七、备查文件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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