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7月17日发布了董事会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7月17日下午本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对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关注函原文如下:
“2015年7月7日19点46分,我部在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收到你公司办理停牌业务的申请,申请称你公司董事会接第二大股东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洲际油气”)的通知,鉴于近期股票市场波动较大,洲际油气作为你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为了推进你公司的稳定发展,正在就你公司的发展战略及相关资产收购事项进行筹划,计划于近期与你公司的其他股东及董事会进行沟通,为此你公司股票在披露相关公告后于7月8日开市起停牌。
然而2015年7月17日,你公司直通公告称,你公司董秘贾东焰因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擅自发布停牌公告,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经公司董事长蒋英刚提议,董事会决定解聘贾东焰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董事会详细说明贾东焰违反你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具体条款,同时请董事会核查说明你公司办理上述停牌业务是否符合本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相关规定,并于2015年7月20日前就上述说明予以公告。”
现将关注函关注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具体条款事项的说明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秘书拟发布其他公告之前,均应首先向董事长电话请示拟发布公告事项,然后将拟公告的草稿发送董事长。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披露。”
本公司2015年7月7日办理的股票停牌公告业务时,公司董秘贾东焰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发布了该公告,违反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公司办理上述停牌业务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相关规定的说明
公司于2015年7月7日19时46分通过深交所业务专区向贵所提交了股票停牌公告,该公告属于“事前审查”类型。经深交所对该公告审查后,于2015年7月7日21点03分向本公司反馈了公告审核通过的通知,本公司按照业务办理流程对此审核结果预以确认,并提交媒体公告。
本次停牌公告内容包含了停牌原因及停牌时间和预计复牌时间,停牌事由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2.2条的规定,同时还提交了备查文件第二大股东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本公司股票停牌的通知。
此次停牌公告的内容和备查文件符合深交所业务专区关于股票停牌相关规定;停牌公告业务办理流程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