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7月17日下午14:30
4、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下午15:00至2015年7月1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科技工业园A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柴国生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5,903,6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6705】%。
(1)现场出席情况: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5,903,6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6705】%;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3)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7,1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68】%;
2、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柴国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5,903,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77,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5,903,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77,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5,903,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77,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方啸中律师、钟晓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