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7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揽海路799弄崇明金茂凯悦酒店沙龙3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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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秘书王玫女士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4人,董事张婷女士、林俊波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胡润先生、毛小威先生因日程冲突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杨红伟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王玫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业务合作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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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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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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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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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第一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第二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唐银锋律师、鄯颖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