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10版)
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各项条件。
2. 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及签订的相关重组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交易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 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4. 本次交易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资产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标的资产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评估准则及行业惯例的要求,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标的资产的评估值。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评估准则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是参考评估机构的最终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定价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 本次交易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6. 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 根据公司以及标的资产的目前经营状况,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公司董事会审议和披露本次交易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 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协议》以及《盈利补偿协议》,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及事项。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相关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独立董事签字:
伍新木(签字):_______________
肖永平(签字):_______________
张志宏(签字):_______________
2015年7月16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本次交易,特承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人保证为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本人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艾路明
2015年7月16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股份认购方之一,拟以现金30,000万元认购本次交易中道博股份发行的14,955,134新股。就本次交易,特承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保证为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本公司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6日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称“本次交易”)。就本次交易,道博股份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保证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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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称“本次交易”)。就本次交易,道博股份特承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本公司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6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拟以合法持有的苏州双刃剑58.42%的股权作为对价认购本次交易中道博股份发行的28,729,284新股。就本次交易,本人特承诺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人保证为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本人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蒋立章
2015年7月16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称“本次交易”)。本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股份认购方之一,拟以现金10,000万元认购本次交易中道博股份发行的4,985,044新股。就本次交易,特承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企业保证为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本企业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企业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上海灵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15年7月16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拟以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9.02%的股权作为对价认购本次交易中道博股份发行的9,576,427新股,就本次交易。就本次交易,本人特承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人保证为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本人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彭章瑾
2015年7月16日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称“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保证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字):易仁涛 曾磊光 游建鸣
刘家清 伍新木 肖永平 张志宏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5年7月16日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监事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称“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全体监事承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保证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字):许欣平 龚明山 喻晓阳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5年7月16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拟以持有的苏州双刃剑7.56%的股权作为对价认购本次交易中道博股份发行的3,806,017新股。就本次交易,特承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企业保证为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本企业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企业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武汉天风睿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15年7月16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拟以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5.00%的股权作为对价认购本次交易中道博股份发行的7,550,639新股。就本次交易,特承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企业保证为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本企业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企业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天风睿源(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15年7月16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本次交易的股份认购方之一,拟以现金1,500万元认购本次交易中道博股份发行的747,756新股。就本次交易,特承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人保证为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本人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吴珉
2015年7月16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股份认购方之一,拟以现金10,000万元认购本次交易中道博股份发行的4,985,044新股。就本次交易,特承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保证为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本公司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6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本次交易的股份认购方之一,拟以现金4,500万元认购本次交易中道博股份发行的2,243,270新股。就本次交易,特承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人保证为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本人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杨光华
2015年7月16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股份”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股份认购方之一,拟以现金4,000万元认购本次交易中道博股份发行的1,994,017新股。就本次交易,特承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保证为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3、本公司承诺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武汉远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6日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道博股份
股票代码:600136
信息披露义务人:蒋立章
住所: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福渔村福渔路XXXX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678号1302室
权益变动类型:增加
一致行动人:彭章瑾
住所: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状元坊XXXX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678号1302室
权益变动类型: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7月
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蒋立章
1、基本情况
■
2、蒋立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彭章瑾
1、基本情况
■
2、彭章瑾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蒋立章与彭章瑾系夫妻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蒋立章与彭章瑾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蒋立章拟寻求苏州双刃剑资产上市, 并借助上市公司渠道资源与融资平台,将苏州双刃剑打造成业务范围覆盖赛事运营、体育版权、体育旅游、体育视频、体育经纪、体育科技与体育大数据的大体育产业集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之前,蒋立章和彭章瑾未持有道博股份任何股份。本次交易完成之后,蒋立章将直接持有道博股份28,729,284股股份,占交易完成后道博股份总股本的11.79%;彭章瑾将持有道博股份9,576,427股股份,占交易完成后道博股份总股本的3.93%;蒋立章和彭章瑾合计持有道博股份38,305,711股股份,占交易完成后道博股份总股本的15.72%。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道博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同时向当代集团、新星汉宜、灵瑜投资、远洲生物、吴珉、杨光华发行股份募集6,000万元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标的公司项目建设、强视传媒投拍影视作品以及补充上市公司的流动资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系互为前提不可分割的整体交易方案,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须的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则本交易自动终止。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协议》,标的资产作价以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3469号《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为8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价格为16.29元,蒋立章持有苏州双刃剑58.42%的股权作价为47,900万元,获得的现金对价为1,100万元,获得的股份对价为28,729,284股;彭章瑾持有苏州双刃剑19.02%的股权作价为15,600万元,获得的股份对价为9,576,427股。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2015年7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蒋立章、彭章瑾与其他交易各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协议》,协议中涉及相关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价格的确定原则
本次发行新股的定价基准日为道博股份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道博股份股票的交易均价,确定为16.29元/股。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道博股份股票发生除权、除息(包括但不限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则本次发行的新股的价格和数量将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二)发行数量及其确定原则。
本次购买标的资产发行股票数量的计算方法:向股份认购方发行新股数量=(股份认购方标的资产作价金额-上市公司现金支付对价金额)/本次发行新股的价格根据中企华出具的编号为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3469号《资产评估报告》,标的资产截至2015年5月31日的评估结果为82,135.71万元。参考上述评估值,经交易各方协商,标的资产最终作价为82,000万元。经计算所得的对价股份数若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舍去取整。
(三)新股交付
公司在下列先决条件全面成就的前提下,于20日内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行并交付新股:(1)道博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所有相关议案,且获得内部批准/授权进行有关本协议项下相关交易的文件;(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3)标的资产实际过户予公司;(3)验资机构已出具验资报告,证实标的资产已全部过户及缴付予公司。
(四)锁定期安排
蒋立章、彭章瑾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即该等股份登记至其证券帐户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协议》,各方同意,为保证本次交易盈利预测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蒋立章、彭章瑾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按如下条件分批解除锁定:
ⅰ、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当年苏州双刃剑该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蒋立章、彭章瑾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20%。
ⅱ、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次年苏州双刃剑该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蒋立章、彭章瑾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30%。
ⅲ、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36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第三年苏州双刃剑该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蒋立章、彭章瑾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50%。
上述期限内如蒋立章、彭章瑾对上市公司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应以其当年可解锁股份数的最大数额扣减其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如扣减后实际可解锁数量小于或等于0的,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为0。
蒋立章、彭章瑾基于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蒋立章、彭章瑾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就上述蒋立章、彭章瑾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或相应安排,如因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则蒋立章、彭章瑾应根据上述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作相应调整。
(五)业绩承诺、任职期限、不竞争及竞业禁止
蒋立章承诺苏州双刃剑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200.00万元、6,900.00万元、8,700.00万元、10,400.00万元。
为保证苏州双刃剑持续发展和保持持续竞争优势,蒋立章、彭章瑾承诺:
(1)自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日起至60个月内确保在苏州双刃剑持续任职,并尽力促使苏州双刃剑的原管理团队成员、核心层人员自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日起至60个月内保持稳定。
(2)蒋立章、彭章瑾在苏州双刃剑任职期限内未经道博股份同意,不得在道博股份、苏州双刃剑以外,从事与苏州双刃剑现有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从事该等业务;不得在其他与苏州双刃剑现有主营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苏州双刃剑的子公司除外)。蒋立章、彭章瑾违反本项承诺的所得归上市公司所有。
(3)蒋立章、彭章瑾自苏州双刃剑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道博股份、苏州双刃剑以外,从事与苏州双刃剑现有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从事该等业务;不在同苏州双刃剑现有主营业务存在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公司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不以道博股份或苏州双刃剑以外的名义为苏州双刃剑现有客户提供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蒋立章、彭章瑾违反上述承诺的所得归上市公司所有。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发行股份及支付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于下列条件成就之日生效:
1、道博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审批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1、道博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1、道博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蒋立章、彭章瑾在道博股份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股票连续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道博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声明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蒋立章
2015年7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彭章瑾
2015年7月1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蒋立章、彭章瑾身份证复印件;
(二)蒋立章、彭章瑾及其他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协议》。
二、备查地点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凤大道特二号当代国际花园C座3-2F
电话:027-87115482
传真:027-87115487
联系人:周家敏、方玮琦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蒋立章
2015年7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彭章瑾
2015年7月16日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
上市公司名称: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道博股份
股票代码:600136
信息披露义务人:游建鸣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北京“莱锦?TOWN”内CN区18单元
权益变动类型:被动稀释
一致行动人: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5-001三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北京“莱锦?TOWN”内CN区18单元
权益变动类型: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2015年7月
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游建鸣
1、基本情况
■
2、游建鸣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游建鸣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金华东影
1、基本情况
■
2、金华东影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3、金华东影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金华东影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金华东影的普通合伙人游建清系游建鸣的近亲属,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游建鸣与金华东影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由于本次交易中,游建鸣和金华东影并未参与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游建鸣及其一致行动人金华东影在道博股份中的持股比例合计被动稀释超过5%,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2014年6月,为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承诺主要内容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未经道博股份书面同意,游建鸣与金华东影不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一致行动等)主动扩大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及表决权比例以谋求对道博股份的控制权。本次交易完成36个月内,如新星汉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则游建鸣与金华东影可以相应增持股份,但游建鸣与金华东影相应增持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不超过新星汉宜该次增持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及表决权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道博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道博股份拟向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法持有或有权处置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向当代集团、新星汉宜、灵瑜投资、远洲生物、吴珉、杨光华发行股份募集60,000万元的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游建鸣与其一致行动人金华东影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0,238,243股,占总股本比例为18.43%。由于本次交易中,游建鸣和金华东影并未参与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交易完成后游建鸣和金华东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占总股本比例降至12.41%,被动稀释超过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道博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持有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同时向当代集团、新星汉宜、灵瑜投资、远洲生物、吴珉、杨光华发行股份募集6,000万元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标的公司项目建设、强视传媒投拍影视作品以及补充上市公司的流动资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系互为前提不可分割的整体交易方案,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须的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则本交易自动终止。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协议》,标的资产作价以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3469号《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为82,000万元。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为16.29元,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为49,662,367股。上市公司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60,0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标的公司项目建设、强视传媒投拍影视作品以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以20.06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29,910,265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份增加至243,591,093股。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审批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1、道博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1、道博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道博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游建鸣
2015年7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游建清
年月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游建鸣、游建清身份证复印件;
(二)金华东影法人营业执照。
二、备查地点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凤大道特二号当代国际花园C座3-2F
电话:027-87115482
传真:027-87115487
联系人:周家敏、方玮琦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游建鸣
2015年7月16日
一致行动人: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游建清
2015年7月16日
|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 | 第三条 指 | 第四条 蒋立章 |
| 第五条 一致行动人 | 第六条 | 第七条 彭章瑾 |
| 第八条 本报告书 | 第九条 指 | 第十条 由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
| 第十一条 权益变动、本次交易、本次股份转让 | 指 | 第十二条 道博股份向蒋立章、彭章瑾发行合计38,305,711股股票 |
| 第十三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协议 | 指 | 第十四条 道博股份与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当代集团、新星汉宜、灵瑜投资、远洲生物、吴珉及杨光华于2015年7月16日签署的《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与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及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灵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武汉远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吴珉及杨光华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协议书》 |
| 第十五条 道博股份、上市公司 | 指 | 第十六条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
| 第十七条 标的公司、目标公司、苏州双刃剑 | 指 | 第十八条 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第十九条 当代集团 | 指 | 第二十条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第二十一条 新星汉宜 | 指 | 第二十二条 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 |
| 第二十三条 天风睿盈 | 指 | 第二十四条 武汉天风睿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第二十五条 天风睿源 | 指 | 第二十六条 天风睿源(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第二十七条 灵瑜投资 | 指 | 第二十八条 上海灵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第二十九条 远洲生物 | 指 | 第三十条 武汉远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 第三十一条 上交所 | 指 | 第三十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 | 指 |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第三十五条 《证券法》 | 指 |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第三十七条 元、万元、亿元 | 指 | 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 | 第四十一条 蒋立章 |
| 第四十二条 性别 | 第四十三条 男 |
| 第四十四条 身份证号码 | 第四十五条 35220219810908XXXX |
| 第四十六条 国籍 |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第四十八条 住所 | 第四十九条 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福渔村福渔路XXXX |
| 第五十条 联系方式 | 第五十一条 021-32513943 |
| 第五十二条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第五十三条 否 |
| 第五十四条 一致行动人 | 第五十五条 彭章瑾 |
| 第五十六条 性别 | 第五十七条 女 |
| 第五十八条 身份证号码 | 第五十九条 43038119801116XXXX |
| 第六十条 国籍 |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第六十二条 住所 | 第六十三条 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状元坊XXXX |
| 第六十四条 联系方式 | 第六十五条 021-32513943 |
| 第六十六条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第六十七条 否 |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湖北省武汉市 |
| 股票简称 | 道博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136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蒋立章、彭章瑾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不适用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一致行动人:彭章瑾 股票种类: 普通股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一致行动人:彭章瑾 股票种类: 普通股
持股数量: 9,576,427 持股比例: 3.9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暂无相关增持计划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第三条 游建鸣 |
| 第四条 一致行动人 | 指 | 第五条 金华东影 |
| 第六条 本报告书 | 指 | 第七条 由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 |
| 第八条 权益变动、本次交易、本次股份转让 | 指 | 第九条 道博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交易方案,即向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法持有或有权处置的苏州双刃剑100%的股权,向当代集团、新星汉宜、灵瑜投资、远洲生物、吴珉、杨光华发行股份募集60,000万元的配套资金的行为 |
| 第十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协议 | 指 | 第十一条 道博股份与苏州双刃剑全体股东、当代集团、新星汉宜、灵瑜投资、远洲生物、吴珉及杨光华于2015年7月16日签署的《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与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及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灵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武汉远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吴珉及杨光华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协议书》 |
| 第十二条 道博股份、上市公司 | 指 | 第十三条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
| 第十四条 标的公司、目标公司、苏州双刃剑 | 指 | 第十五条 双刃剑(苏州)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第十六条 金华东影 | 指 | 第十七条 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第十八条 当代集团 | 指 | 第十九条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第二十条 新星汉宜 | 指 | 第二十一条 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 |
| 第二十二条 天风睿盈 | 指 | 第二十三条 武汉天风睿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第二十四条 天风睿源 | 指 | 第二十五条 天风睿源(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第二十六条 灵瑜投资 | 指 | 第二十七条 上海灵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第二十八条 远洲生物 | 指 | 第二十九条 武汉远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 第三十条 上交所 | 指 | 第三十一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 | 指 |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第三十四条 《证券法》 | 指 |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第三十六条 元、万元、亿元 | 指 | 第三十七条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游建鸣 |
| 性别 | 男 |
| 身份证号码 | 43310119********10 |
| 国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住所 |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
| 联系方式 | (8610)65503126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否 |
| 企业名称 | 金华东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住所 |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5-001三楼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游建清 |
| 成立日期 | 2012年2月9日 |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号 | 330700000003530 |
| 注册资金 | 1,540万元 |
| 组织机构代码 | 59055721-1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330783590557211 |
| 主要办公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北京“莱锦?TOWN”内CN区18单元 |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不含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不含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期货、证券、金融等咨询业务) |
| 姓名 | 游建清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 | 43302719********14 |
| 住所 |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北京
“莱锦?TOWN”内CN区18单元 |
| 电话 | (8610)65503126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 在企业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金华东影执行事务合伙人、强视传媒董事 |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湖北省武汉市 |
| 股票简称 | 道博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136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游建鸣、金华东影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无、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5-001三楼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导致占比被动稀释(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一致行动人:金华东影股票种类:普通股
持股数量: 3,072,872 持股比例: 1.87%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一致行动人:金华东影股票种类:普通股
持股数量: 3,072,872 持股比例: 1.26%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