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7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包头市达尔罕贝勒酒店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5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81,252,171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4.14 |
|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人) | 5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80,844,200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4.02 |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人) | 10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407,971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12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国春先生因公务不能出席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特授权公司副董事长李靖波女士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独立董事张驰、王道仁;董事长李国春;董事高大林、刘金平、吴振清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刘金红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下属公司房地产业务的自查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80,865,500 | 99.52 | 381,311 | 0.46 | 5,360 | 0.02 |
2、议案名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80,865,500 | 99.52 | 386,671 | 0.48 | 0 | 0 |
3、议案名称:《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80,865,500 | 99.52 | 386,671 | 0.48 | 0 | 0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车千里、张明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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