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2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挂牌转让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优先股代码:360013
●优先股简称:光大优1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发行价格:人民币壹佰元
●本次挂牌总股数:2亿股
●挂牌日(转让起始日):2015年7月21日
一、本次优先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5年5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根据审核结果,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获得通过。本行于6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9号),核准本行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亿股优先股。本次优先股采用分次发行方式,首次发行2亿股(简称“本次发行”、“本次优先股”或“本次非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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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优先股发行结果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18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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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验资情况及优先股登记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事项的验资情况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6月26日出具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2015]第1501029号),截至2015年6月26日,本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0,000,000,000元,在扣除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30,000,000元后的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9,970,000,000元。该等实收募集资金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5,230,659元,实收募集资金扣除该等费用后,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9,964,769,341元将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科目。
2、本次发行优先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已于2015年7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二、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9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本行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为2亿股,按票面金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票面股息率为5.30%,发行对象为18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6月26日出具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2015]第1501029号),截至2015年6月26日,本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0,000,000,000元,在扣除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30,000,000元后的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9,970,000,000元。该等实收募集资金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5,230,659元,实收募集资金扣除该等费用后,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9,964,769,341元将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科目。
本行认为,本行本次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条件。
三、本次优先股的挂牌转让安排
(一)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有关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7月14日下发的《关于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函[2015]1131号)同意,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将于2015年7月2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有关情况如下:
1、证券简称:光大优1
2、证券代码:360013
3、本次挂牌股票数量(万股):20,000
4、挂牌交易所和系统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5、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优先股转让的提示事项
优先股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股转让。投资者在参与优先股投资前,应详细参阅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相关的业务规则。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后,其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优先股转让申报进行确认,对导致优先股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申报将不予确认。
四、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本行聘请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瑞银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瑞银证券、光大证券认为,本行本次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
五、法律意见书
本行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简称“金杜”)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金杜就本行本次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金杜认为,本行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条件。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