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7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在湖南省长沙市金洲大道68号益丰医药物流园三楼召开。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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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董事长高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杜晶、肖汉族、王平因个人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曾明慧因个人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王付国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第三次延期复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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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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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湖南益丰医药有限公司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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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议案2、议案3为普通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超文、许智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张超文、许智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