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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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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5-057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628,696,2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33%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7月17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808号文核准,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750万股,并于2012年7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232,378,941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309,878,941股。

 2013年6月6日,公司实施2012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按每10股转增3股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402,842,623股。

 2014年5月21日,公司实施2013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按每10股转增3股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523,695,409股。

 2015年2月27日,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新增股份1,094.6万股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增至534,641,409股。

 2015年5月29日,公司实施2014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按每10股转增8股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962,354,536股。

 截止2015年7月13日,公司总股本为962,354,536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628,696,2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3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相关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铝业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康宝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远大铝业集团股权;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远大铝业集团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远大铝业集团股权;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持有远大铝业集团股权的变动情况。

 (二)公司股东远大铝业工程(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远大铝业”)、沈阳福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康投资”)、沈阳卓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辉投资”)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董事庄玉光、王立辉、监事崔克江、段文岩、高级管理人员胡志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福康投资股权;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福康投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福康投资股权;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持有福康投资股权的变动情况。

 (四)公司董事侯连君、马炫宗、高级管理人员陈光伟、李振才、于志刚、苏珂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卓辉投资股权;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卓辉投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卓辉投资股权;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持有卓辉投资股权的变动情况。

 (五)2013年9月27日,远大铝业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120,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402,842,623股的0.0298%,平均价格7.485元/股。远大铝业集团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超计划增持。

 (六)远大铝业集团承诺:如因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涉及使用土地及在土地上建设建筑物等行为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博林特电梯在收到相关部门下发的处罚决定书后5日内,远大铝业集团及康宝华承诺无条件向博林特电梯支付相关费用。

 (七)远大铝业集团承诺:承诺如因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所在地社保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对以前年度员工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远大铝业集团与康宝华将按相关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条件代为补缴;如博林特电梯及子公司遭受任何处罚或其他经济损失的,远大铝业集团与康宝华将无条件代为承担。

 (八)远大铝业集团及康宝华先生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远大铝业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康宝华已分别与本公司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根据该等协议,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分别确认其本身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没有从事与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分别承诺:“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将不会,并促使其控股企业不会:

 ①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但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或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附属企业、参股企业出于投资目的而购买、持有与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于国际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不超过10%以上的权益;或因第三方的债权债务重组原因使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或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附属企业、参股企业持有与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第三方不超过10%以上的权益的情形除外。

 ②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支持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他人从事与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③以其它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分别进一步承诺:

 ①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授予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优先受让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或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控股企业潜在或有可能与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和资产的权利。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在收到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发出的优先受让通知后应在30日内向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做出书面答复。优先受让通知应附上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或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控股企业拟向第三方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的条件及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作出投资判断所需要的相关合理资料。如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拒绝收购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就优先受让通知发表意见,则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可以按照优先受让通知所载的条件向第三方出让或出售该等竞争业务和资产;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承诺尽最大努力促使其参股企业依照本条规定向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

 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有第三方向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或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控股企业提供任何与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应及时书面通知博林特股份,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在收到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发出的优先交易通知后应在30日内向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做出书面答复。如果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决定不从事有关的新业务,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就优先交易通知发表意见,则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可依据本协议自行或以其控股企业及参股企业作为洽谈主体与第三方进行新业务的洽谈。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承诺尽最大努力促使其参股企业按照本条的规定向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交易权。

 除《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外,公司控股股东远大铝业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康宝华已出具《确认函》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确认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及其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博林特股份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博林特股份及博林特股份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以任何形式支持与博林特股份及博林特股份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博林特股份及博林特股份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博林特股份及博林特股份控股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对其的违规担保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7月17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28,696,2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3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4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

 ■

 5、公司董事会将监督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个人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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