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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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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95号)核准。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郭现生、宋全启承诺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银企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和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承诺:其认购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保荐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声明:本保荐机构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承担验资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承担验资业务的会计师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目前,上述相关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况。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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