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新增股票计划于2015年7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共8名,分别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桂兴。前述8名发行对象承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12个月内不转让和上市交易。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保荐人已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均被正常履行,不存在违背该等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