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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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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5年付息公告

 股票代码:600277 股票简称:亿利能源 公告编号:2015-069

 债券代码:122159 债券简称:12亿利02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7月17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7月20日

 由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2年7月19日发行的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7月20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7月19日至2015年7月18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 证券简称:12亿利02

 3、 债券代码:122159

 4、 发行人: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5、 发行总额: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8亿元

 6、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8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与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42%

 8、 起息日:2012年7月19日

 9、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3年至2020年每年的7月19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0年7月19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13、交易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42%,每手“12亿利02”(面值人民币 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4.2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51.3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57.78元。

 三、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5年7月17日

 (二)债券付息日:2015年7月20日

 四、 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7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亿利02”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 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亿利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36 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亿利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4.20元(含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债券付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2亿利02”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 发行人: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F15A

 法定代表人:田继生

 联系人:郭宗宝

 联系电话:010-56632450

 邮政编码:100031

 网址:www.elion.cn

 2、 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郝乌兰

 联系电话:010-66581708

 邮政编码:100033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1日

 附表:“12亿利02”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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