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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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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公告编号:2015-033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7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申庄村中原高速郑新黄河大桥分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是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8人,董事王辉、陈荫三、王洁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董事长金雷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严华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许亮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中原城市发展基金考核目标及提款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该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国宝、吕丹丹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黄国宝、吕丹丹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5-036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97号)核准,中原高速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400万股优先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0,0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2,889.00万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337,111.00万元。

 上述资金于2015年6月30日到位,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2015)第350ZA0041号验资报告。

 二、《优先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已于2015年7月8日与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以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优先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二、《优先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1、公司(甲方)已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有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繁龙、周服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5-037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期,国内资本市场出现非理性下跌,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积极采取以下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一、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公告〔2015〕18号相关规定,从即日起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将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大力发展多元化经营,努力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业绩,优化投资者回报,增加公司长期价值投资的吸引力。

 三、公司将强化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透明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及时澄清不实传言;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e互动”平台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坚定投资者信心。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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