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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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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2015年7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465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4、本基金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非限量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销售机构包括中信证券等。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规模限制。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0.0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0.01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7月10日、7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4、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简称:鹏华添利宝货币;基金代码:001666)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6、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7、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1)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0.0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0.01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0.0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0.01元,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8、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7月14日止。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11、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69.88元。则其认购费用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00+69.88)/1.00=100,069.88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69.88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认购的限额

 (1)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0.0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0.01元,不设级差限制。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0.01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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