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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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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继续停牌公告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5-057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继续停牌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员工持股计划事宜,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29日起连续停牌。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27日、7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继续停牌公告》。

 201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八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具体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因公司正在商议重要事项,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13日起继续停牌5个工作日。公司将尽快确定上述重要事项,及时公告相关情况并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5-058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7月3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7月10日下午13:00时在杭州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准时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闻掌华董事长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研究,就下述事项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的议案》

 因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决定将注册地址由目前的“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南路289号”变更至“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德清大道299号美都中心26F”(具体地址以工商部门核准后的内容为准),公司办公地址不变,仍为“杭州市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4楼”。

 本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总股本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4年度未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的全部条件,公司2015年4月27日召开的8届13次董事会已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三次限制性股票共计6,142,500股;2015年6月23日,公司已办理完结该部分股票的回购及注销工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关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457,180,009股变更为2,451,037,509股,注册资本将由2,457,180,009元减至2,451,037,509元。

 公司2012年11月6日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以上议案不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南路289号,邮政编码:313200。”现修改为“公司住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德清大道299号美都中心26F,邮政编码:313200。”(具体地址以工商部门核准后的内容为准)。

 鉴于公司已办理完结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及注销工作,公司注册资本和总股本都相应变更的同时,公司将对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做如下修订:

 (二)公司章程原“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57,180,009元。” 修改为:“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51,037,509元。”

 (三)公司章程原“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457,180,009股。” 修改为:“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451,037,509股。”

 公司2012年11月6日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以上议案不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更换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独立董事何江

 良先生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已满六年,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何江良先生独立董事任期届满。何江良先生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职务。同时增补唐国华先生为公司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董事会选举独立董事唐国华先生为公司八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并担任“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唐国华先生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凝聚力、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调动公司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所有员工能享受到公司发展的成果,长期激励,长期参与,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同时使所有员工都能享受到公司长期发展的收益,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的《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7,500万元,并委托北京领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领瑞投资-共赢1号员工持股计划基金进行管理,用于购买和持有公司股票。领瑞投资-共赢1号员工持股计划基金份额上限为30,000万份,每份1元,按照1:3设立劣后级份额和优先级份额。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对该事项进行讨论并投票表决,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一致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潘刚升先生、王爱明先生、戚金松先生、翁永堂先生、陈东东女士因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潘刚升先生、王爱明先生、戚金松先生、翁永堂先生、陈东东女士因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5)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潘刚升先生、王爱明先生、戚金松先生、翁永堂先生、陈东东女士因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15年7月27日(周一)下午14:30在杭州市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4楼公司会议室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5-059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九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九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7月3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7月10日下午14:00在杭州市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4楼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会议应到3人,实到3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如下事项:

 一、关于《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经过核查,监事会认为:

 1、《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监事张卫平、赵安安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需回避表决,因此监事会对本议案无法形成决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5-060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5年7月6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7月9日下午14:30时在杭州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准时召开,应参加会议职工代表129人,实际参加会议职工代表129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讨论研究,就下述事项作出如下决议:

 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的《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7,500万元,并委托北京领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领瑞投资-共赢1号员工持股计划基金进行管理,用于购买和持有公司股票。领瑞投资-共赢1号员工持股计划基金份额上限为30,000万份,每份1元,按照1:3设立劣后级份额和优先级份额。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保证了公司股东、员工和公司利益的一致,能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可持续发展。

 经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表决,审议通过了《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大会应到129人,实到129人,赞成129人,弃权0人,反对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5-061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7月2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7月27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4楼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7月27日

 至2015年7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已经公司2015年5月28日召开的公司八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2至议案6已经公司2015年7月10日召开的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5年5月29日及7月11日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以上全部议案均需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会议登记方式

 个人股东持股票帐户卡、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持股票帐户卡、持股凭证、授权人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法人股东出席会议的若为法定代表人,需持股票帐户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持股票帐户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二)登记时间与地点

 登记时间:2015年7月23日上午10:00~11:30,下午14:00~16:30

 登记地址:杭州市密渡桥路70 号美都·恒升名楼四楼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571)88301610、88301613

 传真:(0571)88301607

 联系人:王勤、周骅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用于网络投票的股东账户;公司其他股东利用交易系统直接进行网络投票,不需要提前进行参会登记。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7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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