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简称抚顺中兴)于近日接到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5)抚中民初字第00119号】、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抚顺苏宁)
法定代表人:姚凯
被告: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显宏
(二)诉讼案由及起因
1、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2、起因
2008年1月1日,抚顺中兴与案外人抚顺时代广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时代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案涉房产及地下一层出租给抚顺中兴,租赁期限为自2007年12月1日起算,为期10年。
2011年5月9日,抚顺苏宁与案外人时代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案涉房屋,约定时代公司应在2011年9月15日前,将标的房屋腾空并与附属设备设施及档案资料一起向抚顺苏宁交接。2011年6月21日,标的房屋的房屋产权证登记至抚顺苏宁名下,抚顺苏宁根据购房协议约定向时代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8,500万元,但时代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三)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2008年1月1日《租赁合同》中关于抚顺市新抚区西一路4号楼、11号、13号、2至6层部分已于2015年5月26日解除,并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上述租赁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并恢复清洁和完好的状态。
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4,547.87万元/年的市场租金标准,支付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人民币17,879.98万元;以及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654.27万元(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1日)。合计19,534.25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按照4,547.87万元/年的市场租金标准,支付自租赁合同解除次日至实际交付租赁房产之日止的占用费,以一年暂计。
以上合计24,082.12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做出预判。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传票》;
3、《应诉通知书》;
4、《举证通知书》。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