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7月10日,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志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志廷先生、公司董事长黄万珍先生、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胡广军先生、公司副董事长高恒远先生、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志玉先生、公司董事杨晓云先生、公司董事周芳女士、公司独立董事余璇女士、公司总会计师姜华女士、公司董事会秘书何再权先生的通知,前述人员计划以个人名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180-3,700万元人民币。现将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相关情况
1、增持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志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志廷先生、公司董事长黄万珍先生、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胡广军先生、公司副董事长高恒远先生、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志玉先生、公司董事杨晓云先生、公司董事周芳女士、公司独立董事余璇女士、公司总会计师姜华女士、公司董事会秘书何再权先生
2、增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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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上述人员除总会计师姜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15,790股外,其他人员均未持有公司股份。
3、增持的目的
本次增持公司股票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所做出的决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可以有效将其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保持一致,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也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的发展。
4、增持方式及资金来源
上述人员将根据市场情况,计划在未来六个月内个人名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合计增持1,180至3,7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股票。
增持所需资金由上述人员自筹取得,本次增持属个人行为。
二、承诺
上述人员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且本次增持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排除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本次增持完成后,上述人员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鉴于公司股票目前处于停牌状态,待公司股票复牌后实施增持计划。
(5)增持期间,将配合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