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8 证券简称:柳 工 公告编号:2015-21
债券代码:112032,112033 债券简称:11柳工01,11柳工02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11柳工01”和“11柳工02”
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2011年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7月20日支付2014年7月20至2015年7月19日期间的利息5.40元(含税)/张。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17日,凡在2015年7月17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7月1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年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品种一为3+2年期品种,简称为“11柳工01”;品种二为5+2年期品种,简称“11柳工02”。
3、债券代码:品种一为112032,品种二为112033。
4、发行总额:品种一为3亿元,品种二为17亿元,其中品种一回售后剩余额度为1.37亿元。
5、债券期限:品种一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品种二为7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品种一为5.40%,品种二为5.85%。
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1年7月20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7月20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7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7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品种二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7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7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信用评级情况: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
10、担保情况: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8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1年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
1、品种一票面利率为5.40%。每手面值1,000元的“11柳工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3.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60元。
2、品种二票面利率为5.85%。每手面值1,000元的“11柳工02”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65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7月17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20日。
3、付息日:2015年7月2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7月17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柳工01”和“11柳工02”债券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精神,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太路1号
联系人:向小姐
电话:0772-3887266
传真:0772-3887266
邮编:545007
八、相关机构
1、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联系人:付英
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61
邮编:100033
2、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编:518031
特此公告。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528 证券简称:柳 工 公告编号:2015-22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参与上市公司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针对近期股票市场非理性波动,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稳定股价,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基于对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拟采取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相对控股股东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
2、公司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时推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措施,增强投资者信心。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电话及现场调研等各种形式与投资者保持真诚沟通,说明维护股价具体方案,介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管理层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讨论与分析,增进交流与互信,坚定投资者信心。
4、公司将进一步深化创新发展,专注公司经营,提升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完善公司内控制度,不断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和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为投资者谋求更大的投资回报。
特此公告!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