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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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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5年7月10日

 重要提示

 1、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27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3、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采取分级运作方式。

 4、本基金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7月24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中国农业银行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根据发售实际情况对募集规模的进行控制。

 7、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募集。本基金的发售基金代码为“502053”,基金简称为“长盛中证证券公司分级”,场内简称为“券商分级”。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营业部进行,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三类份额的上市交易。

 8、本基金采取分级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场内简称“券商分级”,场内代码502053)、预期风险和收益较低的子份额——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份额”,场内简称“券商A”,场内代码502054),与预期风险和收益较高的子份额——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B份额”,场内简称“券商B”,场内代码502055)。此三类基金份额分配不同的基金代码,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其中,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份额、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B份额在存续期内始终保持1:1的份额配比不变。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分为场外份额与场内份额,共用同一个基金代码。其中,场外份额登记托管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份额登记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9、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场外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份额总额的20%将被确认为场内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剩余80%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份额和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B份额。

 场外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份额和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10、投资者经场外认购的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既可在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的赎回业务之后,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在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开通后,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基金管理人开办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的赎回业务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基金管理人开通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后,经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按1:1的比例分离为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份额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B份额。场内认购自动分离的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份额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B份额,场外认购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的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以及场外认购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的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分拆后的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份额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B份额自上市之日起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场外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时,通过场外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12、场内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下同),超过50,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

 1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14、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

 15、投资者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称为“场内认购”)。场内认购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营业部进行,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投资者也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进行认购(称为“场外认购”)。已通过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通过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须使用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再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16、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和确认为准。

 17、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所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18、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份额、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B份额上市,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19、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行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7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的《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上。投资者亦可通过网站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21、有关代销机构的代销城市网点、开户及认购细节的安排等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

 22、本公司已开通了网上开户和认购服务(www.csfunds.com.cn)。

 23、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2666或010-62350088)或当地代销机构业务咨询电话。

 2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25、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敬请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包括:与本基金投资、运作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因政治、经济、投资者心理与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回或市场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其他意外因素导致的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风险、指数投资风险以及分级基金特有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收益或不亏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可能低于其约定收益,也存在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面值。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26、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基金简称及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502053

 基金简称:长盛中证证券公司分级

 场内简称:券商分级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指数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分级基金

 (四)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有效跟踪。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面值及上交所挂牌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交所发售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九)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十)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本基金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中国农业银行等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八、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中“(四)销售机构”。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名录详见本公告附件,或相关机构以其他有效方式发布的相关公告。

 2、募集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减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或销售网点,也可以增减相应的募集销售交易平台,届时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有)为准。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7月24日。在上述期间,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发行时间,但发售期不超过本基金的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请遵照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认购参考时间:工作日9:30-15:00,在周六、周日及节假日,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对投资者认购可能不予办理。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募集时,若基金合同满足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下同),基金管理人应自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停止基金募集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本基金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投资者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若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和数量

 1、本基金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均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对于场内认购,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超过50,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5、对于场外认购,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6、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超过1.00%,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认购费,即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 (99,009.90+50)/1.00=99,059.90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与场外认购相同。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场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份(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金额退还给投资者。)

 认购份额小数部分对应的退款金额=100,000.00-99,009.00*1.00-990.10=0.90元

 即:该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元,可得到99,059份基金份额,并得到0.90元的返还。

 (3)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份额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B份额的计算

 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场外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场内认购所得份额总额的20%将被确认为场内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剩余80%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份额和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B份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数量=场内认购份额总额×20%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份额数量=场内认购份额总额×80%×0.5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B份额数量=场内认购份额总额×80%×0.5

 其中,场内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份额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B份额的分拆计算结果均以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最终计算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举例如下:

 自动分拆前某投资者持有100,000份场内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则自动分拆后的场内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数量=100,000×20%=20,000份

 自动分拆后的场内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份额、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B份额分别为: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份额数量=100,000×80%×0.5=40,000份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B份额数量=100,000×80%×0.5=40,000份

 即:该投资者在基金份额自动分拆后持有的场内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份额、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B份额数量分别为20,000、40,000、40,000份。

 (五)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其中,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认购的确认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三、场内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场外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及注意事项

 1、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要重新办理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办理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上海证券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如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须用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已持有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拥有多个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配发账户。

 (二)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A、个人投资者应亲赴本公司直销中心

 1、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中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文职证、警官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效身份证件);

 (3)银行活期存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存折);

 (4)填妥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题》;

 (5)经熟读并签名的《长盛基金投资人权益告知书》;

 (6)如有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出示证券账户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注:其中“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格一致。

 2、认购本基金产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需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个人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填写个人投资者的清算编号及购买的基金代码与名称);

 (3)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在交易时间内一日可进行多笔认购申请;

 (4)个人投资者在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及网上查询中心查询。

 B、机构投资者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或传真至本公司直销中心

 1、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最新年检过的)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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