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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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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69 股票简称:普路通 公告编号:2015-005号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96号文核准,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50万股,发行价格为28.49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27,065,000元,扣除保荐承销等发行费用67,106,574.1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59,958,425.8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5年6月24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 310568 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业支行及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业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34区雅豪轩首层建行创业支行

 银行账号:44201587700052533022

 金额(人民币元):459,958,425.86元

 用途:甲方医疗器械类供应链管理项目、电子信息类供应链管理项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华英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英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英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英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华英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敏、王韬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英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英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英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华英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英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7、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英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英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英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华英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华英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华英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华英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华英证券与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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